慈善法草案:不支持个人募捐

所属类别: 图片新闻 | 作者:高语阳 赵萌 刘汨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2016-03-10 09: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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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工作,会议并听取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工作,会议并听取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之后,各代表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进行审议。

慈善法草案历经11年立法之路,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目前形成的草案汇集了来自相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等各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亮点频出。

本报讯(记者 高语阳)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慈善法草案中获得广泛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关于个人是否能够募捐,个人能否求助,社区内部或单位内部能否互济的问题。

根据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也就是说,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同时,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慈善的宗旨是“有利于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特意针对某一个人进行募捐。

对此,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草案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同时,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草案并不支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近年来,网络上经常出现个人募捐信息,包括个人为身边朋友或陌生人发布募捐信息,个人转发他人募捐信息等,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这部法律立法原意是个人不能公开募捐。”阚珂进一步解释,个人募捐目前没有规范的管理、监督体制,近来,因为个人募捐而导致的纠纷并不少见。

慈善法草案中获关注的第二种情况是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指个人因为自身或亲属遇到困难而向外界求助以募集资产。阚珂表示,此类情况很难进行规范化制约,“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滥用善款等行为,只能对受捐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无法通过法律对其加以制约,也无法很好地维护捐赠人的权益。”因此,慈善法对于个人求助的态度是“不禁止,不调整”。

第三种情况是在社区内部或单位组织内部开展互捐,阚珂表示:“这种情况是互济互助活动,通俗来讲就是‘抱团取暖’。”阚珂介绍,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活动,目前慈善法对于这类情况并没有明令禁止。

总体而言,慈善法的宗旨是引导公众的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因为慈善组织可以纳入一个规范化的监督、管理范畴,使得公众的慈善活动有法可依。

此外,根据慈善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看点

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投资所得应全用于慈善

慈善财产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同时,慈善法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外,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另外,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草案中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上述原则制定。

责任编辑:赵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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