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财富规划——设立耿西岛信托

所属类别: 信托 | 作者: | 来源: 《财富管理》 |  2016-01-27 14: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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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岸金融】

  文·郭升玺

  【导语】

  在中国家族办公室的市场发展下,离岸信托已经从“什么是信托”的教育期,进入到“如何设立信托”的落地成长期。在信托业务的执行上,不再适合以“家族信托”四字来概括所有离岸法区的信托结构,因为在全球数十个离岸法区中,信托的法规及结构仍有部分差异。

  【正文】

  耿西岛是英国领地的独立自治政府,并非大不列颠王国的一部分。通过近900多年的宪法惯例实践,耿西岛具有税收等内政各种机能及自主权。

  本文省略基本的信托结构传统理论介绍, 直接介绍耿西岛信托法的部分特殊性,以及关于信托设立和管理的一般原则及法规,望与读者共同分享。

  耿西岛信托法之法律环境

  首先必须介绍一下耿西岛的宪法地位。耿西岛是英国领地的独立自治政府,并非大不列颠王国的一部分。通过近900 多年的宪法惯例实践,耿西岛具有税收等内政各种机能及自主权。耿西岛部分法律制度来源于诺曼底的习惯法,但在信托法、公司法与商业事务等方面, 则深受英国法影响,且英国最高法院枢密院仍然为岛上的最终上诉法院。

  耿西岛此种特别宪法地位已经获得欧盟承认,并加入欧盟英国法的协议(第3号)内容中。该协议规定唯有耿西岛关于安排货物的自由流通之必要事由,方能引用到罗马协议。因此在财政协调、金融服务和公司法等,欧盟对耿西岛并无能力下达指令,也没有任何影响力。这使得耿西岛具有发展成为一个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宪法地位。

  信托制度筑基在耿西岛已有多年历史,而信托的运作监管则由具备现代综合性的耿西岛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来管辖。耿西岛信托法规定,凡受托人持有或已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资产,无论是否尚未确定或存在,或为慈善目的或非慈善用,其信托存续并受耿西岛法院强制执行。该信托法第72 条明订信托资产为一独立基金,并不为受托人的任何形式之个人财产。

  耿西岛信托法同时规定出受托人之受托责任、信托监管的管理以及提供受益人的权利。例如, 任何受益人依法有权根据信托文件及信托法条款要求并强制受托人行为。同时耿西岛信托可以无限期存续。在必要时,受益人的要求由耿西岛皇家法院对受托人的职责及业绩进行强制执行。

  耿西岛法院规定,凡是依耿西岛法律设立的信托,亦需由符合耿西岛信托文件及信托法规定之受托人管理,从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更高级别的保护。耿西岛皇家法院为公认熟悉信托法的法院,如果诉讼时法庭裁议庭内缺乏某些较陌生法区之专业知识时,则资深英国法官将于耿西岛上诉法院列席,以提供信托设立人及受益人额外的保证。

  1993年海牙公约的信托认定协议,也使得耿西岛的信托业务得到进一步扩张。根据本公约,耿西岛设立的信托同时得到该公约签署国的认可。目前签署国包括:英国、泽西岛、法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塞浦路斯、马耳他、香港和圣马力诺。

  耿西岛信托对设立人及受益人更进一步的保护方式,是透过对受托人、企业管理及公司董事等监管条例进行管理。而在2000年耿西岛辖区规制法中,规定对职业受托人的最低标准,并要求其获得耿西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式授予执照。

  耿西岛信托之组成结构

  如同大多数法区,耿西岛信托的结构主要包含设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保护人, 但在部分细节上则需简单说明:

  委托人及保留权利的内容

  一旦信托设立,信托资产法律上的拥有权将从设立人身上剥离。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作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也可对信托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比如批准发行的权力、任免和撤销受托人权及撤销信托权。然而最重要的是信托有效性,即委托人实际上不持有信托财产,比如设立人不能是唯一受托人或者是唯一的受益人。

  虽然一旦委托人转移资产信托,法律上信托资产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但根据耿西岛信托法第15 条,委托人可以保留自己的某些权力, 或授予权力给非受托人的第三方。这些权利包括:撤销信托权;更改或修订信托条款或任何功能的权利;信托功能改进、任命,支付或运用信托财产的所得或财产权;为了前述的改进、聘任、支付或申请提出所下达指令权;任免受托人、强制执行人(Enforcer)、保护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以及改变信托准据法的权利等。

  受托人及信托资产留置权

  受托人持有信托财产并负责信托管理之义务。依照耿西岛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需要遵守“En Bon Père De Famille”原则。这是源于法国民法典的“居家好爸爸原则”,在此是指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皆需谨慎和勤奋, 忠于受到的委托,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或资产一样。

  耿西岛信托法第44条规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中相关费用及负债(包含现有的、将来的、偶然或其他方式产生的)具有留置权,以确保受托人得以从信托资产中报销或支付的权利。

  按照信托法第43条规定,当受托人辞职或被撤换,此留置权仍延续到受托人停止受托人职务并已正式交出所有的信托财产之时。除非信托中明示放弃留置权,否则该留置权会与信托财产捆绑。留置权无法对不动产、无法识别的属性或属于善意购买者(Bona Fide Purchaser)持有的资产或者非受托人的第三方透过善意购买者持有的资产捆绑。

  受益人

  受益人具有信托资产受益权。如上所述, 委托人可将自己列为受益者之一。为了信托维持其有效性,其受益人身份必须充分把控。然而对于增加更多受益人的条款亦可纳入信托文件。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依照信托文件设计,不需要完全相同一致,如果是全权信托的状况时, 受托人得以决定受益人的受益比例。而信托文件中也可以纳入条款,将部分受益人排除在未来的受益权之外。

  保护人

  保护人在耿西岛信托的有效性中,并非关键性角色。然而在赋予受托人受托权利之间做个平衡,委托人往往指定一名值得信赖的朋友或专业顾问,以充当其信托的保护人。如此, 当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执行之前,需得到保护人同意后方得执行,但缺点是该信托在资金操作上常常会延滞。

  耿西岛信托之设立形式

  耿西岛信托通过长年的实践已经发展成各种不同的结构类型。而其适用则要取决于每位委托人的特殊情况和目标。一般信托常见类型描述如下:

  固定受益持有信托

  在固定利率信托中,其主要受益人会获得信托资产衍生获利的终身受益,全权委托的受托人从信托资产获利所得则受到限制。例如,设立人有一位终身伤残的弟弟,信托文件可以指定受托人,在某个特定受益人(设立人的弟弟) 有生之年,将信托基金所有的收益只分配给该特定受益人,之后才会将信托资产以固定比例分配给其他指定受益人(如财产授予人的子女)。

  积累维系信托

  累积维系信托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没有受益人具有固定受益权,在这段时间内的收入会被累积成资本。因此最终有权获得信托资产受益者,可因此受益于资本的积累。信托文件也可授予受托人酌情权,当其子女后代达到特定年龄时,依照其完成教育学位高低、技能等指标, 来分配信托资产的受益份额或比例。例如祖父母设定给孙辈们的信托中,积累维系信托就较为合适。

  裸信托

  这种类型的信托受益人是真正的信托资产所有者,不仅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受托人给予资产,也可以交替指示受托人以特定的方式行事。受托人仅仅充当代名人或托管人。此类信托大多应用在离岸结构,例如受托公司为其结构上担任管理的公司之股份法定持有人。

  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中受托人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受托人可以决定受益人、何时分派、金额、投资等。全权信托主要在信托设立初期及对受益人的未来需求无法确定时使用。受益人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在信托资产内具有任何特定比例权益,只有当受托人行使其酌情权后,受益人方能受益。因此在亚洲,全权信托并不容易获得普遍接受。

  可撤销信托

  虽然因税收等因素,信托一般会设计为不可撤销的结构,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会要求保留撤销信托及强制执行该信托的收益等权力。设立人在决定的同时需仔细考虑财产授予人的住所、居住地或国籍管辖,撤销信托可能抵消一些设立信托的预期收益。

  慈善和非慈善目的信托

  一般而言,信托有效的一个条件为确定受益人。然而其中例外就是慈善信托。在这种情况下,英法院检察官则具有对受托人之职责及义务强制的角色。

  信托法律还允许非慈善目的信托,受托人受托具有特殊目的的信托资产,但该信托尚不符合慈善目的。这类型信托通常简称为“目的信托”。耿西岛信托的一般常规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信托契约必须订出该信托已设定之特别目的或用途(内容不限,包括简单地只把持有资产当成目的);其次,信托可有受益人,也可做慈善和非慈善用途的组合;最后,信托文件必须提供一个个人,其职责是强制执行该信托的其非慈善用途(即确保受托人的方式是与实现的非慈善用途相一致的行为)。这个人就是所谓的“强制执行人(Enforcer)”,且不能和设立人或受托人相同。非慈善目的信托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慈善信托,但有利于信托目的更广泛地执行。

  耿西岛信托之特别应用

  特留份

  当委托人透过信托处置资产,则信托资产将不被视为个人资产,而当委托人过世后信托资产也不会被纳入委托人遗产。这可使委托人避免因为其住所或国籍的法律,因为离婚、死亡等原因,而被强制决定继承人选或资产分配比例。其中耿西岛信托法第14 条特别规定:耿西岛信托不会因为任何人基于其本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比例,或者夫妻共同资产(耿西岛不承认夫妻共同资产)等原因提出异议而无效。

  商业信托

  耿西岛信托同时可在商业方面运用,其中包括:

  作为一个单位信托资金的集体投资。

  欧洲债券可用“债券信托契约”的支付投资者收益。

  在资产负债表场外交易中,“孤儿结构”特定目的载体(SPV)的股本,通常是由慈善信托或目的信托的受托人持有。

  在债权人间协议中,一个债权人组的权限, 可依照“从属信托”的条款,与其他债权人权利结合形成的整体安全方案。

  资产证券化方案结构中,以信托条款来提供抵押贷款和应收款项。

  员工认股权和高管激励计划(以及定期的养老金计划)大多在政治稳定、信托法完善的法区设立信托结构。

  耿西岛之信托设立流程

  目前耿西岛法律不要求在任何政府办事处或代理机构注册信托文件。如此使完整保存信托保密性的特性得以延续。事实上,耿西岛信托仅由受托人签署书面方式来建立,而并不强制要求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上为签署一方。

  虽然耿西岛信托法也允许以口述声明或行为成立及存续信托(单位信托除外),但信托最好以正式书面文件来设立,这样才能使得信托委托人、受托人等清楚了解各自权利及义务。

  以书面文件成立的信托,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信托设立协议(Settlement of Trust),或由受托人单独签署一份信托宣言。在信托文件生效后,就会开始进行初始资产注入的流程。

  而在信托资产部分,信托资产可粗分为动产或不动产。在信托成立后注入的资产称为初始资产(Initial Fund), 而直到信托清算之前的任何时间,新的资产可随时注入。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税务。耿西岛对于离岸公民设立信托的税务非常简单:所有非耿西岛居民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等皆豁免税务。成立于耿西岛的信托资产也没有任何预扣税或所得税。耿西岛也没有继承、财富、赠与或资本利得税或资产转移到信托的印花税、增值税或同等形式的间接税。这点耿西岛信托和其他如百慕大和列支敦士登的信托有明显不同。

  作者系睿璞家族办公室创始人。

  本文发表在《财富管理》杂志2016年1月刊上,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微信号:WEALTH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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