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私募监管解读:签约务必进行“回访确认”

所属类别: 基金 | 作者: | 来源:  |  2016-04-11 16: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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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最严”私募监管办法即将出台,这是私募业发出的一则强有力的监管信号,对于促进私募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此前于4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资产管理市场2015报告上表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本月(4月)内有望正式公布。

有关私募业人士告诉和讯基金,早在2015年12月16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距今已满四个月,已经结束意见征集,具备了公开发布并实施的基本条件。但是具体发布日期,还有待于进一步等待。

据了解,这一次号称“史上最严”私募监管出台,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必须进行“回访确认”。也就是说,以前销售过程中没有“回访确认”这一规定,签订合同后就视为生效。而此次要求私募基金本身必须进行回访,确认是不是合格投资者。

此外,包括投资冷静期、如何处理违规等诸多规定,都是首次出现。

私募人士指出,此管理办法的出台象征着整个证券行业、整个私募行业的监管将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法制化,从前各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将不被允许。

和讯基金仔细研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现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私募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解读:该条规定要求,私募基金必须获得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才能够发产品,而以前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无论是否备案都是可以发产品的。

2、销售人员需有基金从业资格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解读:过去对私募营销人员的要求是不严的,而此次是明确要求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这意味着以后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私募产品的销售。

3、必须使用专用账号保证资金安全

解读:《募集行为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本办法对专用账户的性质、开户条件、“在途资金”的归属、募集资金的安全性等均做出规范说明,并明确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及相关责任划分规定。

4、规范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

解读: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5、首次提到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宣传

第十五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解读:这是首次提到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宣传私募基金,以前往往是发行时通过销售机构对公司进行一些投资策略、过往业绩、管理人的介绍,而此次首次提到品牌和发展战略。

6、投资者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解读:以前是只要这位投资者他认购了我的产品,无论是通过私募自己营销还是委托机构营销,都需要签一些合同和协议,只要风险揭示书完整就视为投资者是合格的。而现在是假设这位投资者三年后又想认购我发行的新产品,就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7、首次提出“投资者冷静期”

第二十九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解读:从前是没有投资冷静期概念的,因此这次规定比较新颖,同时也希望能够给投资者足够的时间,充分评估后做出判断。

8、签约必须进行回访确认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解读:以前销售过程中没有回访确认这一规定,签订合同后就视为生效,而此次要求私募基金本身进行回访,确认是不是合格投资者,是否全面了解私募产品的风险等情况,以防止销售机构未完整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事项。

9、要对特定对象进行背景调查

第三章十五条至十九条:(对特定对象进行详细背景调查作出了细化)其中要求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解读: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杜绝募集机构之前或许存在一些“只募钱不看人”,向一些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现象。

10、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微信朋友圈不能推广

责任编辑: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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