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叫停1年期以下中短存续期产品
以高现价产品作为规模扩张利器的中小险企即将迎来一场大考。
3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实施。《通知》将“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修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产品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除了不同存续产品期限的要求外,此次修订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至不满5年。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原有规则中“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三年期以下(不包括三年期)的产品,同时“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
在监管部门看来,虽然目前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仍存在资产负债不匹配以及现金流不足两大潜在风险。
据悉,在银保渠道或互联网渠道,个别中小公司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博取高收益,而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只有1或2年,被认为存在“短钱长投”风险隐患。
不过,为防止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通知》也同时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一是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二是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2015年共有57家寿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为6500亿元左右,占整个保费收入的约27%,而有的公司这类产品占比甚至在90%以上,“因此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配置,是监管部门未来调整的方向”。
责任编辑:孙岩